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東原簡字第7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黃怡上
被 告 周泓銘
被 告 周惠媜
如上當事人間114年度東原簡字第74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6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6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晶純
書記官 吳明學
通 譯 彭劉祐宜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
事起訴狀,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34,136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
22日起至114年6月19日止,按年息1.775%計算,自114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2月23日起至114年6月19日止,按年息0.1775%計算,自114年6月20日起至114年6月22日止,按年息0.2775%計算,自114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555 %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4,136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書記官 吳明學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