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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東司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殷鳳琦  
代  理  人  李淑珺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
  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法律扶
  助法第63條均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影本以為釋明,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江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