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東司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殷鳳琦
代 理 人 李淑珺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
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法律扶
助法第63條均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影本以為釋明,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江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