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東小字第1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訴訟代理人 田皓亦
送達代收人 王璿燁
被 告 周緯國
如上當事人間114 年度東小字第1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2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21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俐臻
書記官 蘇莞珍
通 譯 許伯宇
朗讀案由。
到庭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 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陸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
三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書記官 蘇莞珍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