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東小字第8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洪通澤
訴訟代理人 朱雅伶(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孫仙助
如上當事人間114 年度東小字第8 號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114 年2 月10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10日在本院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俐臻
書記官 蘇莞珍
通 譯 許伯宇
朗讀案由。
到庭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 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23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書記官 蘇莞珍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