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東小字第81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被 告 鄧儀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336元(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4月23日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000元,應再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附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欒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