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東小字第92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林冠廷
被 告 林彥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月28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本件改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次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同法第436條之8第1項亦有明定。又簡易事件誤分為小額事件,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除合意適用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小額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此為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6條第2款所明定。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原告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已逾10萬元,非屬小額事件,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本件改依簡易訴訟程序,由原法官繼續審理,並指定於115年1月28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欒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