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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東簡字第1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黃忠   
被      告  陳一輝  

如上當事人間114年度東簡字第1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6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6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晶純
    書記官  吳明學
    通  譯  李嘉和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0,974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9
  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90,974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書記官 吳明學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