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東簡字第1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黃忠
被 告 陳一輝
如上當事人間114年度東簡字第1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6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6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晶純
書記官 吳明學
通 譯 李嘉和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0,974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9
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90,974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書記官 吳明學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