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東簡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豐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豐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正東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3,816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建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