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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東簡字第40號
原      告  寶鑫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偉銘  
訴訟代理人  曾邑倫律師
被      告  鍾淑蓉(已於民國115年4月14日死亡)   


訴訟代理人  林昌寧  
被      告  鍾恩僑(原名鍾育婷)

            鍾昱君  
            鍾承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於被告鍾淑蓉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該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以兩造為臺東市○○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臺東市○○路000巷00弄00號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地)全體共有人,系爭房地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而訴請裁判分割,惟被告鍾淑蓉於起訴後之民國115年4月14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證,被告鍾淑蓉前亦於本件訴訟提出分割方案。希望取得系爭房地所有權並願金錢找補其他共有人,是被告鍾淑蓉死亡後,其繼承人就系爭房地所欲主張分割方案應會發生變化,本院斟酌上情,認本件訴訟程序於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前先予停止為妥。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