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東簡字第73號
上訴人即被告 成功民有零售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葉乙弘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3,273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9,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建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