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東原小字第30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張國良
被 告 田汶豐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東原小字第30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25日上午9時30分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15年8月25日上午9時40分在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晶純
書記官 吳明學
通 譯 彭劉祐宜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756元,及其中新臺幣8,027元自
民國115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146元,及其中新臺幣13,371元自
民國115 年5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7,756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3,371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
書記官 吳明學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95047臺東縣○○市○○路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