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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東原簡字第5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翰  


訴訟代理人  姜原鈴  
            陳勇輯  
被      告  督瑪拉拉得.辜伊

訴訟代理人  林美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5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審理中,被告業經本院以115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裁定自民國115年7月20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此有上開民事裁定可參,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