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東原簡字第5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翰
訴訟代理人 姜原鈴
陳勇輯
被 告 督瑪拉拉得.辜伊
訴訟代理人 林美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5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審理中,被告業經本院以115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裁定自民國115年7月20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此有上開民事裁定可參,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