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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東小字第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黃怡上
被      告  周新錡

            周惠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3,048元,及其中新臺幣8萬2,400元自民國114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555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萬2,4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嗣於民國115年2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更正訴之聲明如下(卷第52頁),即將114年11月 17日前已產生之利息及115年2月2日前已產生之違約金併入總請求金額,核屬更正事實上陳述,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被告二人合稱被告,單指一人則逕稱姓名)
一、原告主張:周新錡前於就讀國立臺東專科學校進修部時,於110年9月3日簽立放款借據向原告申辦就學貸款50萬元,由周惠媜擔任連帶保證人;本借款額度得分筆動用,並約定於該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退伍後滿1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借款利息依原告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1.775%計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另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且約定利率自轉列催收款之日起改按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計1%即2.775%計算。詎周新錡自應還款日114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經原告於114年11月17日轉列催收款項,尚欠本金 8萬2,4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114年11月17日前已產生之利息及115年2月2日前已產生之違約金合計648元),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利率資料、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等件為證(卷第15至23頁),並有請求項目試算表附卷可參(卷第55頁)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同條第1項本文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上開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8萬3,048元,及其中8萬2,400元自114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5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555%計算之違約金,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為主文第1項所示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原告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葉佳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附表:
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8萬2,400元
自114年7月1日起至114年11月16日止
1.775%
自114年8月2日起至114年11月16日止
0.1775%
自114年11月17日起至115年2月1日止
0.355%
自114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自115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