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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東小字第6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林筠容  


被      告  洪明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5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萬2,831元,及民國115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1,230元,並應加計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8萬2,83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20日內向本庭(95047臺東縣○○市○○路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