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東小字第75號
反訴 原告
即 被 告 陳長宏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被訴被告即原告林傑斌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陳長宏提起反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序不合法。經查,依陳長宏提出之反訴狀所載,其聲明係請求林傑斌給付其新臺幣(下同)16萬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所提起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