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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東小字第78號
原      告  陳永義
被      告  富信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為私法人,其公司所在地及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發生地均位在新北市汐止區,是本件應由該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葉佳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