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東補字第10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訴訟代理人 王昭文
被 告 劉祥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3,6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葉佳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