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東補字第105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昱帆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伍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捌拾元,原告迄未繳納,爰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