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東補字第116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鄭欽懷
被 告 宋有堂
訴訟代理人 闕琳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 6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葉佳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