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東補字第11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小龍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7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欒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