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東補字第12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安雄
被 告 楊勝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7,3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葉佳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