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東補字第14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田皓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秋琴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8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建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