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東補字第1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田皓文
劉育辰
被 告 陳盛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3萬7,5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
三、請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勿隱匿)。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