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東補字第169號
原 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
法定代理人 胡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富獎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足額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2,7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