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東補字第1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川珽
邱王彥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O宇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742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