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東補字第9號
原 告 葉愛祥
被 告 楊宗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釋迦園區內除草、整地及農地補植回復還原等相關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15萬7,5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5萬7,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葉佳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