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東補字第9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張瑋澄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淵瀞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3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欒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