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東補字第96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訴訟代理人 蔡佳峻
被 告 戴忻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萬 927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請求金額6萬927元,加計起訴前所生之利息2萬3,289元(即自112年8月16日起至訴訟繫屬前1日即115年1月4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至於起訴後所生之利息,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萬4,5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葉佳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