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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東補字第97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仁祥等3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經查,原告訴之聲明記載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加計1個月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