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617號
原 告 姊妹遊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仁雄
被 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桃園市○○區○○路00號7~8樓
代 表 人 張丞邦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準用第236 條、第186 條,於交通裁決事件亦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以本院110年度交字第613號交通裁決事件判決確定或終結前,足以影響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為由,於民國111年2月16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在案。嗣上揭交通裁決事件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11年11月30日111年度交上字第324號裁定確定結終在案,並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交通裁決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是堪認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第236 條、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