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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樺泰興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惠娟 
被  上訴人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張善政 
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10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