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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38號
原      告  安麗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龍  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及補正訴願決定書影本,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二、又按提起撤銷訴訟須經訴願程序,此觀行政訴訟法第4 條規定即明。是原告提起撤銷訴訟,如未經訴願程序,即屬起訴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亦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未檢附訴願決定書,致使本院無從知悉原告是否經合法訴願程序,並經訴願決定。是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陳報本件之訴願決定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