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欣鼎環保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余旬蕙(原名余燕文)
被 告 日中廢棄物清除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曾啟發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軍偵字第152號、107年度軍偵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余旬蕙(原名余燕文)、曾啟發、欣鼎環保有限公司、日中廢棄物清除有限公司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上開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上開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張家豪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