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742號
原 告 輝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思枬
訴訟代理人 卓俊源
被 告 葉咨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8年度訴字第11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何宇宸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瑜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