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智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洺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昌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被 告 晟耀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兼
法定代理人 陳志忠
被 告 陳春辰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馬鈺婷律師
林欣儀律師(已終止委任)
呂紹凡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10 年度智易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新臺幣4,320萬元等(其餘訴之聲明及主張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附件一)。
二、被告主張:原告之訴駁回(其餘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答辯狀所載,附件二)。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經查,被告陳志忠、陳春辰被訴違反著作權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智易字第1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照首揭規定,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應併予駁回。
四、又被告晟耀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非刑事案件被告,而係經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第28條主張連帶責任(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參照),亦適用前開刑事判決無罪、附帶民事應判決駁回之規定,爰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育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