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艾爾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震緯
被 告 羅則麟(原名羅列峯)
陳雅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76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囿辰
法官 張英尉
法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