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606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被 告 林菊容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0年度訴字第139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如原告所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菊容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本件原告此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黃筱晴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