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
附民原告 李其翰
楊安宜
李其鑫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伯軒律師
江信志律師(已解除委任)
附民被告 陳建豪
附民被告 超品召集令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振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吳天明
法 官 劉得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