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侵訴字第1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天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暐凱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691號、第167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楊天人業於檢察官起訴後之民國113年1月26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侯景勻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