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10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念婷
選任辯護人 李律民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名稱及數量欄,原記載「愷他命21袋」,應更正為「愷他命38包」。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日所為之111年度原訴字第108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之名稱及數量欄「愷他命21袋」顯係誤寫,惟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原判決應為如主文所示之更正,方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而此部分要與判決之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徐漢堂
法 官 李信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亭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