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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分許致電張宜淨,佯稱網路平台VIP會員扣款設定錯誤云云,致張宜淨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旋遭詐欺集團成員將款項轉匯至右列中國信託帳戶,並隨即將款項再度轉匯至其他人頭帳戶。 | | 黃祈崴之街口帳戶【帳號:000000000號;該虛擬帳戶綁定之實體帳戶為黃祈崴名下之中信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
| ⒈告訴人張宜淨於警詢之證述(桃檢111偵24393卷第27至31頁) ⒉告訴人張宜淨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桃檢111偵24393卷第65頁、第79至83頁) ⒊街口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4日街口調字第11205053號函暨函附街口帳號「000000000」之會員資料、銀行帳戶異動歷程及交易明細(本院原金簡上字卷一第191至201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48606號函暨函附黃祈崴名下之中信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申請書、交易明細、帳戶相關異動資料(本院原金簡上字卷一第123至14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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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111年2月23日某時許、同年月26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信貸經理」、「線上客服小雨」向陳姿芸佯稱需支付保證金始能貸款云云,致陳姿芸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旋遭詐欺集團成員將款項轉匯至右列中國信託帳戶,並隨即將款項再度轉匯至其他人頭帳戶。 | ⒈111年2月27日上午11時18分許 ⒉111年2月27日上午11時20分許 | 黃祈崴之街口帳戶【帳號:000000000號;該虛擬帳戶綁定之實體帳戶為黃祈崴名下之中信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 | ⒈被害人陳姿芸於警詢之證述(桃檢111偵24393卷第33至39頁) ⒉被害人陳姿芸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擷圖(桃檢111偵24393卷第103至107頁) ⒊街口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4日街口調字第11205053號函暨函附街口帳號「000000000」之會員資料、銀行帳戶異動歷程及交易明細(本院原金簡上字卷一第191至201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48606號函暨函附黃祈崴名下之中信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申請書、交易明細、帳戶相關異動資料(本院原金簡上字卷一第123至14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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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許致電劉麗玲,佯稱購物網站遭駭客入侵,需重新至ATM操作設定云云,致劉麗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旋遭詐欺集團成員將款項轉匯至右列中國信託帳戶,並隨即將款項再度轉匯至其他人頭帳戶。 | | 黃祈崴之街口帳戶【帳號:000000000號;該虛擬帳戶綁定之實體帳戶為黃祈崴名下之中信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 | ⒈告訴人劉麗玲於警詢之證述(桃檢111偵26632卷第11至14頁) ⒉告訴人劉麗玲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桃檢111偵26632卷第25頁) ⒊街口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4日街口調字第11205053號函暨函附街口帳號「000000000」之會員資料、銀行帳戶異動歷程及交易明細(本院原金簡上字卷一第191至201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48606號函暨函附黃祈崴名下之中信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申請書、交易明細、帳戶相關異動資料(本院原金簡上字卷一第123至14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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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111年2月18日晚間7時許以LINE暱稱「兆豐快貸」、「楊思露兆豐客服」向鄭郁伶佯稱申辦貸款失敗導致其帳戶遭凍結,需繳納解凍金云云,致鄭郁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旋遭詐欺集團成員將款項轉匯至右列中國信託帳戶,並隨即將款項再度轉匯至其他人頭帳戶。 | ⒈111年2月21日中午12時21分許 ⒉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3分許 ⒊111年2月21日晚間7時26分許 | 黃祈崴之一卡通帳戶【帳號:0000000000號;該虛擬帳戶綁定之實體帳戶為黃祈崴名下之中信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 | ⒈告訴人鄭郁伶於警詢之證述(桃檢111偵28505號卷第13至15頁) ⒉告訴人鄭郁伶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擷圖(桃檢111偵28505號卷第35至64頁) ⒊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10日一卡通字第1120509046號函暨函附註冊流程說明、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號】用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登入紀錄(本院原金簡上字卷一第145至161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48606號函暨函附黃祈崴名下之中信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申請書、交易明細、帳戶相關異動資料(本院原金簡上字卷一第123至14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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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111年7月19日上午11時30分許起,假冒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公務員名義,致電向簡福樟佯稱:因涉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如欲暫緩執行及減輕刑責,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簡福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旋遭詐欺集團成員將款項轉匯至其他人頭帳戶。 | ⒈111年7月19日下午3時49分許 ⒉111年7月19日下午4時29分許 ⒊111年7月20日上午11時19分許(併辦意旨原記載11時49分許,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見本院原金簡上字卷第175頁)
| 黃祈崴名下之中信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 | ⒈告訴人簡福樟於警詢之證述(中檢111偵43386卷第35至39頁) ⒉告訴人簡福樟提供之彰化銀行、臺灣土地銀行、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中檢111偵43386卷第57頁、第61頁、第65頁) ⒊告訴人簡福樟提供之詐欺集團所偽造之「台北地檢署監管科」、「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共12紙(中檢111偵43386卷第111至133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48606號函暨函附黃祈崴名下之中信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申請書、交易明細、帳戶相關異動資料(本院原金簡上字卷一第123至143頁) |
| | | ⒈1,463,520元 ⒉1,463,520元 ⒊2,231,420元 | | |
| |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自111年7月18日某時許起,以LINE暱稱「Ccc」等帳號向陳玉萍佯稱:可投資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陳玉萍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旋遭詐欺集團成員將款項轉匯至其他人頭帳戶。 | | 黃祈崴名下之中信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 | ⒈告訴人陳玉萍於警詢之證述(中檢111偵43386卷第153至160頁) ⒉告訴人陳玉萍提供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中檢111偵43386卷第245至247頁)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48606號函暨函附黃祈崴名下之中信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申請書、交易明細、帳戶相關異動資料(本院原金簡上字卷一第123至14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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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自111年7月25日上午9時許起,假冒林警官之公務員名義,致電向吳明鑑佯稱:因涉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可依指示匯款保證金,即可代為出庭云云,致吳明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旋遭詐欺集團成員將款項轉匯至其他人頭帳戶。 | | 黃祈崴名下之中信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 | ⒈告訴人吳明鑑於警詢之證述(中檢111偵43386卷第271至273頁) ⒉告訴人吳明鑑提供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匯款委託書影本(中檢111偵43386卷第283頁)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48606號函暨函附黃祈崴名下之中信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申請書、交易明細、帳戶相關異動資料(本院原金簡上字卷一第123至14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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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自111年7月3日某時許起,以LINE暱稱「蔡琳霜0703」等帳號向李明進佯稱:可投資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李明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旋遭詐欺集團成員將款項轉匯至其他人頭帳戶。 | | 黃祈崴名下之中信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 | ⒈被害人李明進於警詢之證述(中檢111偵50006卷第17至21頁) ⒉被害人李明進提供之大甲區農會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擷圖(中檢111偵50006卷第283頁)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48606號函暨函附黃祈崴名下之中信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申請書、交易明細、帳戶相關異動資料(本院原金簡上字卷一第123至14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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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自111年7月12日晚間10時41分許起,以LINE暱稱「Happy rabbit」等帳號,向方婷瑩佯稱:至指定之投資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方婷瑩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旋遭詐欺集團成員將款項轉匯至其他人頭帳戶。 | | 黃祈崴名下之中信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 | ⒈告訴人方婷瑩於警詢之證述(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53至55頁) ⒉告訴人方婷瑩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及LINE對話紀錄擷圖(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80至98頁)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48606號函暨函附黃祈崴名下之中信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申請書、交易明細、帳戶相關異動資料(本院原金簡上字卷一第123至14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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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000年00月間,以LINE暱稱「李志風」與告訴人賴佩君加為好友,並於111年7月4日開始分別以「李志風」、「李志風」之律師身分向告訴人佯稱因車禍案件急需賠償金、交保金,須向告訴人借款云云,致賴佩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旋遭詐欺集團成員將款項轉匯至其他人頭帳戶。 | ⒈111年7月21日中午12時57分許 ⒉111年7月25日上午10時23分許 ⒊111年7月26日上午9時20分許 | 黃祈崴名下之中信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 | ⒈告訴人賴佩君於警詢之證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和平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33至43頁) ⒉告訴人賴佩君提供之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證明聯)/取款憑條、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正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和平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199至203頁) ⒊告訴人賴佩君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和平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205至281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48606號函暨函附黃祈崴名下之中信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申請書、交易明細、帳戶相關異動資料(本院原金簡上字卷一第123至143頁) |
| | | ⒈200,000元 ⒉200,000元 ⒊100,000元 | | |
| |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111年7月初某日,先以LINE ID「doris00000000」與告訴人何晟嘉結識,並佯稱:得於「http://pinko1888.com」平台當賣家獲利,惟須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何晟嘉陷於錯誤,依指示自行匯款或請其阿姨匯款如右,旋遭詐欺集團成員將款項轉匯至其他人頭帳戶。 | ⒈111年7月21日晚間8時1分18秒 ⒉111年7月21日晚間8時1分50秒 ⒊111年7月22日上午5時59分許 | 黃祈崴名下之中信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 | ⒈告訴人何晟嘉於警詢之證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和平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45至49頁) ⒉告訴人何晟嘉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明細、LINE對話紀錄擷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和平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321至328頁)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48606號函暨函附黃祈崴名下之中信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申請書、交易明細、帳戶相關異動資料(本院原金簡上字卷一第123至14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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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自111年4月6日某時許起,以LINE暱稱「GORDIAN.ADAM」等帳號向詹婷茵佯稱:可投資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詹婷茵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旋遭詐欺集團成員將款項轉匯至其他人頭帳戶。 | ⒈111年7月21日下午1時7分許 ⒉111年7月22日中午12時20分許 | 黃祈崴名下之中信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 | ⒈告訴人詹婷茵於警詢之證述(中檢111偵53301卷第19至22頁) ⒉告訴人詹婷茵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明細、LINE對話紀錄擷圖(中檢111偵53301卷第45至62頁)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48606號函暨函附黃祈崴名下之中信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申請書、交易明細、帳戶相關異動資料(本院原金簡上字卷一第123至14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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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自111年7月9日中午12時20分前某時許,以交友軟體JUST DATING不詳暱稱向范國賢佯稱:可投資外匯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范國賢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旋遭詐欺集團成員將款項轉匯至其他人頭帳戶。 | | 黃祈崴名下之中信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 | ⒈告訴人范國賢於警詢之證述(中檢111偵53479卷第97至102頁) ⒉告訴人范國賢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中檢111偵53479卷第103至111頁、第119頁)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48606號函暨函附黃祈崴名下之中信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申請書、交易明細、帳戶相關異動資料(本院原金簡上字卷一第123至14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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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9分前某時許起,以LINE暱稱「文靜」等帳號向廖建堯佯稱:可投資貨幣獲利云云,致廖建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旋遭詐欺集團成員將款項轉匯至其他人頭帳戶。 | | 黃祈崴名下之中信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 | ⒈告訴人廖建堯於警詢之證述(中檢112偵1913卷第55至60頁) ⒉告訴人廖建堯提供之網頁、LINE對話紀錄擷圖(中檢112偵1913卷第77至93頁)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48606號函暨函附黃祈崴名下之中信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申請書、交易明細、帳戶相關異動資料(本院原金簡上字卷一第123至14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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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自111年7月10日上午9時46分起,以LINE暱稱「Angle Li」等帳號向王建登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王建登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旋遭詐欺集團成員將款項轉匯至其他人頭帳戶。 | | 黃祈崴名下之中信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 | ⒈告訴人王建登於警詢之證述(中檢112偵7840第27至31頁) ⒉告訴人王建登提供匯款交易明細、網頁、LINE對話紀錄擷圖(中檢112偵7840卷第71至82頁)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48606號函暨函附黃祈崴名下之中信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申請書、交易明細、帳戶相關異動資料(本院原金簡上字卷一第123至14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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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自111年7月6日上午10時47分前某時許起,以LINE暱稱「Daniel」等帳號向彭影竺佯稱:可買賣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彭影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旋遭詐欺集團成員將款項轉匯至其他人頭帳戶。 | | 黃祈崴名下之中信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 | ⒈告訴人彭影竺於警詢之證述(中檢112偵8488卷第27至31頁) ⒉告訴人彭影竺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中檢112偵8488卷第31至40頁)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48606號函暨函附黃祈崴名下之中信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申請書、交易明細、帳戶相關異動資料(本院原金簡上字卷一第123至14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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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111年7月10日某時,經由instagram結識唐瑋君後,加唐瑋君LINE好友,並向唐瑋君推薦投資加密貨幣平臺,致唐瑋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旋遭詐欺集團成員將款項轉匯至其他人頭帳戶。 | | 黃祈崴名下之中信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 | ⒈告訴人唐瑋君於警詢之證述(中檢112偵11288卷第67至68頁) ⒉告訴人唐瑋君提供之匯款交易成功列印資料、對話紀錄擷圖(中檢112偵11288卷第109至139頁)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48606號函暨函附黃祈崴名下之中信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申請書、交易明細、帳戶相關異動資料(本院原金簡上字卷一第123至14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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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111年6 月23日某時許,經由交友軟體「TikTok」結識王馨怡後,以LINE向王馨怡推薦投資平臺,致王馨怡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旋遭詐欺集團成員將款項轉匯至其他人頭帳戶。 | | 黃祈崴名下之中信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 | ⒈告訴人王馨怡於警詢之證述(中檢112偵12308卷第19至27頁) ⒉告訴人王馨怡提供之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擷圖(中檢112偵12308卷第61至72頁)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48606號函暨函附黃祈崴名下之中信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申請書、交易明細、帳戶相關異動資料(本院原金簡上字卷一第123至14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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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111年7月6日前某時,透過LINE暱稱「雯依」結識游日震後,以LINE暱稱「雯依」向游日震推薦投資平臺,致游日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旋遭詐欺集團成員將款項轉匯至其他人頭帳戶。 | | 黃祈崴名下之中信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 | ⒈告訴人游日震於警詢之證述(中檢112偵12131卷第27至31頁) ⒉告訴人游日震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交易紀錄手機翻拍畫面(中檢112偵12131卷第62至73頁)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48606號函暨函附黃祈崴名下之中信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申請書、交易明細、帳戶相關異動資料(本院原金簡上字卷一第123至14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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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111年7月8日某時許,經由交友軟體「tider」結識戴振任後,以LINE向戴振任推薦投資外匯平臺,致戴振任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旋遭詐欺集團成員將款項轉匯至其他人頭帳戶。 | ⒈111年7月21日中午12時43分 ⒉同日中午12時44分許 | 黃祈崴名下之中信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 | ⒈告訴人戴振任於警詢之證述(中檢112偵25703卷第23至26頁) ⒉告訴人戴振任提供LINE對話紀錄擷圖(中檢112偵25703卷第27至36頁)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48606號函暨函附黃祈崴名下之中信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申請書、交易明細、帳戶相關異動資料(本院原金簡上字卷一第123至14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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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000年0月間某日,經由交友軟體「WeDate-約會戀愛交友Dating」結識孫韶廷後,於111年7月17日晚間7時35分起以LINE向孫韶廷推薦投資平臺,致孫韶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旋遭詐欺集團成員將款項轉匯至其他人頭帳戶。 | ⒈111年7月25日上午10時1分許 ⒉同日上午10時54分許 | 黃祈崴名下之中信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 | ⒈告訴人孫韶廷於警詢之證述(中檢112偵32161卷第31至36頁) ⒉告訴人孫韶廷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擷圖(中檢112偵32161號卷第51至105頁)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48606號函暨函附黃祈崴名下之中信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申請書、交易明細、帳戶相關異動資料(本院原金簡上字卷一第123至14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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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111年6月底起,以LINE接續與告訴人黃致維聯繫,並佯稱:可參與加入網路投資平台以投資獲利云云,致黃致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旋遭詐欺集團成員將款項轉匯至其他人頭帳戶。 | ⒈111年7月25日中午12時1分許 ⒉111年7月26日上午9時24分許 ⒊111年7月26日上午9時44分許 ⒋111年7月26日上午10時9分許 ⒌111年7月26日上午10時11分許 ⒍111年7月26日上午9時21分許 ⒎111年7月26日上午9時46分許 | 黃祈崴名下之中信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 | ⒈告訴人黃致維於警詢之證述(中檢112偵42470卷第99至105頁) 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48606號函暨函附黃祈崴名下之中信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申請書、交易明細、帳戶相關異動資料(本院原金簡上字卷一第123至143頁) |
| | | ⒈50,000元 ⒉50,000元 ⒊50,000元 ⒋50,000元 ⒌30,000元 ⒍45,000元 ⒎45,000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