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許凱琪
被 告 吳永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林欣儒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