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51號
原 告 林壽熙
被 告 吳鴻政
國依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炳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壢交簡字第3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囿辰
法 官 羅文鴻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妤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