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343號
原 告 馮復元
被 告 曾舜吉
嘉里醫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壢交簡字第1638號),經原告馮復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葉作航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