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78號
原 告 時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慧蓮
被 告 張晋嘉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11 年度審簡字第16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