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訴字第145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禹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20881 號、第20861 號、第21561 號、第24278 號、第24279 號、第25795 號、第25796 號、第25797 號、第25798 號、第28818號、第30369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劉禹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
之刑及沒收。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 至2行「基於利用網路詐欺取財之犯意」更正為「分別基於詐欺取財或利用網路詐欺取財之犯意」;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匯款帳戶」欄刪除「台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艾優比公司)」等字、附表編號13「匯款時間」欄「民國111 年1 月15日16時16分」更正為「111 年1 月15日16時16分及同時18分許」、附表編號13「匯款金額」欄「新臺幣(下同)13,000 元」更正為「10,000元、3,000 元」、附表編號23「匯款帳戶」欄「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更正為「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附表編號25刪除「詐騙時間及方法」欄之內容並更正為「被告於111 年1 月30日某時,在不詳地點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登入通訊軟體Facebook,並於『二手名牌只賣珍品』社團上刊登販賣商品,劉容妍觀看後,於文章下方留言。後其以暱稱『林美玉』向劉容妍傳送訊息佯稱販售CHANEL包,致劉容妍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與之約定購買CHANEL包1個,嗣因匯款後未取得商品且聯繫無著,始悉受騙。」、附表編號25「匯款時間」欄「111 年1 月31日18時34分」更正為「111 年1 月31日18時34分及同時35分許」、附表編號13「匯款金額」欄「88,888元」更正為「50,000元、38,888元」;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劉禹辰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追起訴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39 條之4 加重詐欺罪,關於第1 項第3 款「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之加重事由,其立法理由已敘明:「考量現今以電信、網路等傳播方式,同時或長期對社會不特定多數之公眾發送訊息施以詐術,往往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此一不特定、多數性詐欺行為類型,其侵害社會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普通詐欺行為嚴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定為第3款之加重處罰事由。」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之加重詐欺罪,須以對不特定多數之公眾散布詐欺訊息為要件。行為人雖利用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犯罪,倘未向公眾散布詐欺訊息,而係針對特定個人發送詐欺訊息,僅屬普通詐欺罪範疇(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07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附表編號4 所示之犯行,經告訴人洪若慈於警詢時稱:我在LINE社團名稱「國立金門大學」上詢問有無販賣高梁酒,並由暱稱「呱呱」與我聯繫交易細節等語(見他2409號卷第195 頁);附表編號5 、6 、12、18至23、26、27、31所示之犯行,經公訴意旨分別載明「被告向告訴人渠等傳送私人訊息佯稱販售所欲購買之商品」;附表編號7 所示之犯行,係被告先以通訊軟體私訊告訴人楊永裕是否還需要LV,有該訊息在卷可參(見他2409號卷第236 頁);附表編號25所示之犯行,經告訴人李語馨於警詢時稱:被告LINE我,想再請我幫他代儲,我便在娘家使用網路匯款3,000 元到該帳戶,我回到家中發現被告已經搬走,我打LINE給他,但他都沒接等語(見他4357號卷第185 頁)。依前揭說明,附表編號4 至7 、12、18至23、25至27、31,係被告分別以私訊聯繫或在通訊軟體聯繫中詐騙,故前開詐欺犯行僅屬普通詐欺罪範疇,前開犯行應與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所定加重詐欺罪之要件不符。
㈡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 至3 、8 至11、13至17、24、28至30、3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就附表編號4 至7 、12、18至23、25至27、31、3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就附表編號34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第358 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及第359 條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至公訴意旨雖就附表編號34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3 項、第2 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公訴意旨漏列刑法第339條第3 項,應予補充),惟被告係分別於網路社團上私訊訛稱有告訴人所需商品或刊登販賣商品,使人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係屬刑法第339 條第3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公訴意旨,容有誤會,附此說明。
㈢又被告就附表編號34所示犯行,於偽造準私文書後,復傳輸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就附表編號34所示犯行,先後之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未遂等數行為間,具有犯罪時間上之重疊關係,各行為間有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存在,揆諸前揭說明,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公訴意旨認從一重應論以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容有誤解。
㈣另告訴人萬儀亭、趙珮茹、劉容妍遭被告施用詐術而分別於附表編號12、21、24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多次,乃係被告以同一詐欺手法訛詐同一告訴人,致告訴人渠等於密接時間內為多次匯款,被告施用詐術之方式及詐欺對象相同,侵害同一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均屬接續犯,而各僅論以一罪。
㈤再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定之,就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行為,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既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且犯罪時間或空間亦有差距,應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是被告所涉附表所示犯行,分別侵害告訴人渠等之獨立財產監督權,依上開說明,自應評價為獨立之各罪,是被告所犯附表所示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㈥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為圖一己私利,竟以附表所示訛詐方式獲取不法之財物,所為實非足取,應予非難,兼衡告訴人渠等所受之損害、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素行及斟酌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且尚未賠償告訴人渠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得易科罰金部分,分別定應執行之刑,再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就附表編號1 至33所示詐欺犯行之犯罪所得,此部分均核屬其犯罪所得,未扣案亦未返還或賠償告訴人渠等,自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450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亞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 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
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 |
| | 劉禹辰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3(附件起訴書附表並無編號2 ) | 劉禹辰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劉禹辰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劉禹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劉禹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劉禹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劉禹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劉禹辰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劉禹辰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劉禹辰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劉禹辰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劉禹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劉禹辰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劉禹辰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劉禹辰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劉禹辰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劉禹辰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劉禹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劉禹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劉禹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劉禹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劉禹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劉禹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劉禹辰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捌仟捌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劉禹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劉禹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劉禹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劉禹辰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劉禹辰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劉禹辰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劉禹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劉禹辰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劉禹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劉禹辰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20881號
第20861號
第21561號
第24278號
第24279號
第25795號
第25796號
第25797號
第25798號
第28818號
第30369號
被 告 劉禹辰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號6樓 之1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禹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利用網路詐欺取財之犯意,明知其未備有相關可販售之商品,竟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對附表所示之人施用附表所載之詐術,散布虛假之販賣商品訊息,致渠等透過網際網路登入臉書網站瀏覽或劉禹辰以傳送私人訊息予附表所示之人之方式後陷於錯誤,誤以為劉禹辰確有販賣附表所示商品真意,並分別與劉禹辰議定商品價格及匯款至附表所示之指定帳戶內,嗣附表所示之人於匯款後,始終未取得附表所示之商品,始悉受騙。
二、劉禹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1年2月14日23時13分前某時,在不詳地點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登入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Chou(駐唱洽經)」向劉婕佯稱:因朋友小孩生病需要借錢,但名下帳戶已達每日轉帳金額上限,需新臺幣(下同)6萬元急用,致劉婕陷於錯誤,於111年2月14日23時13分許相約再桃園市○鎮區○○路00號面交6萬元予劉禹辰,嗣因劉婕察覺有異且聯繫無著,始悉受騙。
三、劉禹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詐欺得利、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及無故變更他人電腦電磁紀錄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110年11月中旬至111年1月中旬某日,未經許翠軒之同意及授權,以網際網路連結臉書,無故輸入許翠軒臉書帳 kikZ000000000000000000oo.com.tw與密碼而入侵許翠軒之電腦相關設備,並冒用許翠軒名義以其臉書暱稱「Hsu Xuan」在臉書社團內刊登販售精品、福袋、行李箱等商品之不實訊息,偽造許翠軒有意出售該商品之電磁紀錄準私文書而行使,嗣經許翠軒於111年1月15日23時許,發現其臉書帳號遭人盜用且有在臉書社團販賣商品而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後始查悉上情。
四、案經陳筱依、洪祥育、簡心愉、洪若慈、李云媛、羅玟雯、楊永裕、謝崴丞、許廷成、鄧煦恩、林佳芬、萬儀亭、戎廷郁、陳子涵、石家靜、李婉莉、趙尊平、張芷綺、藍偉誌、趙珮茹、陳姵婷、謝甄芸、吳珈慧、劉容妍、李語馨、夏翊甯、黃美齡、陳順盛、張羽成、于評丞、林婉君、陳又萍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劉婕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許翠軒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禹辰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筱依、洪祥育、簡心愉、洪若慈、李云媛、羅玟雯、楊永裕、謝崴丞、許廷成、鄧煦恩、萬儀亭、戎廷郁、陳子涵、石家靜、李婉莉、趙尊平、張芷綺、藍偉誌、趙珮茹、陳姵婷、謝甄芸、吳珈慧、李語馨、夏翊甯、黃美齡、陳順盛、張羽成、于評丞、林婉君、陳又萍、劉婕、許翠軒及被害人林佳芬、劉容妍警詢之指述情節相符,並有關LINE對話紀錄截圖、通聯調閱查詢單、指證相片、附表所示帳戶之會員註冊資料及交易明細、儲值消費紀錄等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認定。
二、核被告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被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刑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同法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同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嫌,所犯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犯行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餘部分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嫌處斷。又被告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輸入告訴人許翠軒臉書之帳號及密碼,並變更告訴人許翠軒臉書之電磁紀錄,而侵害同一被害人之同一法益,該數舉動於一般社會觀念上亦應評價為一行為方屬合理,請論以接續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洪福臨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胡瑞芬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
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 3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第2項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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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於110年10月7日某時,在不詳地點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登入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Chou(駐唱洽經紀)」在社團「買賣二手書」內,向不特定人公開佯稱販售二手課本,致告訴人陳筱依瀏覽該資訊後陷於錯誤,與之約定購買旅館管理概論課本1本,嗣因匯款後未取得商品且聯繫無著,始悉受騙。 | | | 臺灣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綠界科技)
台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艾優比公司) | |
| | 被告於110年12月31日某時,在不詳地點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登入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Chou(駐唱洽經紀)」在社團「國立金門大學」內,向不特定人公開佯稱販售各式酒類商品,致告訴人洪祥育瀏覽該資訊後陷於錯誤,與之約定購買兩打春節配酒及一打原釀高粱酒,嗣因匯款後未取得商品且聯繫無著,始悉受騙。 | | | | |
| | 被告於110年12月31日某時,在不詳地點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登入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呱呱」在社團「巴黎香二手精品買賣交換」內,向不特定人公開佯稱販售各式香水商品,致告訴人簡心愉瀏覽該資訊後陷於錯誤,與之約定購買2組香水禮盒,嗣因匯款後未取得商品且聯繫無著,始悉受騙。 | | | | |
| | 被告於110年12月31日某時,在不詳地點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登入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Chou(駐唱洽經紀)」在社團「國立金門大學」內,向不特定人公開佯稱販售各式酒類商品,致告訴人洪若慈瀏覽該資訊後陷於錯誤,與之約定購買30瓶春節配酒及6瓶小三通紀念高粱酒,嗣因匯款後未取得商品且聯繫無著,始悉受騙。 | | | | |
| | 被告於111年1月2日某時,在不詳地點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登入通訊軟體臉書,以暱稱「Hsu Xuan」在社團「全台二手精品買賣交流」內,向李云媛傳送私人訊息佯稱販售LV包包,致告訴人李云媛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與之約定購買LV包包,嗣因匯款後未取得商品且聯繫無著,始悉受騙。 | | | | |
| | 被告於111年1月4日某時,在不詳地點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登入通訊軟體Facebook,以暱稱「蘇周周」在社團「全台二手精品買賣交流」內,向羅玟雯傳送私人訊息佯稱販售MCQ鞋子,致告訴人羅玟雯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與之約定購買MCQ鞋子1雙,嗣因匯款後未取得商品且聯繫無著,始悉受騙。 | | | | |
| | 被告於111年1月8日某時,在不詳地點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登入通訊軟體Facebook,以暱稱「Hsu Xuan」在社團「全台二手精品買賣交流」內,向不特定人公開佯稱販售LV包包,致告訴人楊永裕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與之約定購買LV包包1個,嗣因匯款後未取得商品且聯繫無著,始悉受騙。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 |
| | 被告於111年1月11日某時,在不詳地點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登入通訊軟體Facebook,以暱稱「Hsu Xuan」在社團「伊果園外精品代購(二手買賣、團購、鑑定)」內,向不特定人公開佯稱販售LV包包,致告訴人謝崴丞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與之約定購買LV包包1個,嗣因匯款後未取得商品且聯繫無著,始悉受騙。 | | | | |
| | 被告於111年1月14日某時,在不詳地點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登入通訊軟體Facebook,以暱稱「Hsu Xuan」在社團「7-11、全家超商 集點商品 玩具 買賣交換社團」內,向不特定人公開佯稱販售跳跳虎行李箱,致告訴人許廷成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與之約定購買跳跳虎行李箱2組,嗣因匯款後未取得商品且聯繫無著,始悉受騙。 | | | 華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應會員星眺互動傳媒有限公司(Xtars Live),代表人劉家豪。 |
| | 被告於111年1月14日某時,在不詳地點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登入通訊軟體Facebook,以暱稱「Hsu Xuan」在社團「7-11、全家超商 集點商品 玩具 買賣交換社團」內,向不特定人公開佯稱販售跳跳虎行李箱,致告訴人鄧煦恩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與之約定購買跳跳虎行李箱2組,嗣因匯款後未取得商品且聯繫無著,始悉受騙。 | | | 華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應會員星眺互動傳媒有限公司(Xtars Live),代表人劉家豪。 |
| | 被告於111年1月14日某時,在不詳地點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登入通訊軟體Facebook,以暱稱「Hsu Xuan」在社團「7-11、全家超商 集點商品 玩具 買賣交換社團」內,向不特定人公開佯稱販售跳跳虎行李箱,致被害人林佳芬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與之約定購買跳跳虎行李箱2組,嗣因匯款後未取得商品且聯繫無著,始悉受騙。 | | | 華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應會員星眺互動傳媒有限公司(Xtars Live),代表人劉家豪。 |
| | 被告於111年1月15日某時,在不詳地點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登入通訊軟體Facebook,以暱稱「Hsu Xuan」在社團「全台二手精品買賣交流」內,向萬儀亭傳送私人訊息佯稱販售CELINE短夾,致告訴人萬儀亭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與之約定購買CELINE短夾1個,嗣因匯款後未取得商品且聯繫無著,始悉受騙。 | | | 華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應會員星眺互動傳媒有限公司(Xtars Live),代表人劉家豪。 |
| | 被告於111年1月14日某時,在不詳地點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登入通訊軟體Facebook,以暱稱「Hsu Xuan」在社團「全台二手精品買賣交流」內,向不特定人公開佯稱販售跳跳虎行李箱,致告訴人戎廷郁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與之約定購買跳跳虎行李箱2組,嗣因匯款後未取得商品且聯繫無著,始悉受騙。 | | | 華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應會員星眺互動傳媒有限公司(Xtars Live),代表人劉家豪。 |
| | 被告於111年1月16日某時,在不詳地點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登入通訊軟體Facebook,以暱稱「蘇周周」在社團「7-11全家各超商新品資訊共享」內,向不特定人公開佯稱販售跳跳虎行李箱,致告訴人陳子涵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與之約定購買跳跳虎行李箱2組,嗣因匯款後未取得商品且聯繫無著,始悉受騙。 | | | 華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應會員星眺互動傳媒有限公司(Xtars Live),代表人劉家豪。 |
| | 被告於111年1月14日某時,在不詳地點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登入通訊軟體Facebook,以暱稱「蘇周周」在社團「7-11全家各超商新品資訊共享」內,向不特定人公開佯稱販售7-11福袋,致告訴人石家靜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與之約定購買7-11福袋1個,嗣因匯款後未取得商品且聯繫無著,始悉受騙。 | | | 華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應會員星眺互動傳媒有限公司(Xtars Live),代表人劉家豪。 |
| | 被告於111年01月17日某時,在不詳地點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登入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Chou(駐唱洽經紀)」在社團「景文科技大學」內,向不特定人公開佯稱販售iPhone 13 Pro Max、Airpods,致告訴人李婉莉瀏覽該資訊後陷於錯誤,與之約定購買iPhone 13 Pro Max、Airpods一組,嗣因匯款後未取得商品且聯繫無著,始悉受騙 | | | | 星眺互動傳媒有限公司(Xtars Live),代表人劉家豪。 |
| | 被告於111年01月17日某時,在不詳地點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登入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Chou(駐唱洽經)」在社團「景文科技大學」內,向不特定人公開佯稱販售iPhone 13 Pro Max、Airpods,致告訴人趙尊平瀏覽該資訊後陷於錯誤,與之約定購買iPhone 13 Pro Max、Airpods一組,嗣因匯款後未取得商品且聯繫無著,始悉受騙。 | | | | 星眺互動傳媒有限公司(Xtars Live),代表人劉家豪。 |
| | 被告於111年1月26日某時,在不詳地點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登入通訊軟體Facebook,以暱稱「林美玉」在社團「二手名牌 只賣真品」內,向張芷綺傳送私人訊息佯稱販售GUCCI包,致告訴人張芷綺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與之約定購買GUCCI包1個,嗣因匯款後未取得商品且聯繫無著,始悉受騙。 | | | | 星眺互動傳媒有限公司(Xtars Live),代表人劉家豪。 |
| | 被告於111年1月27日某時,在不詳地點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登入通訊軟體Facebook,以暱稱「林美玉」在不詳名稱之社團內,向藍偉誌傳送私人訊息佯稱販售名牌包,致告訴人藍偉誌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與之約定購買名牌包1個,嗣因匯款後未取得商品且聯繫無著,始悉受騙。 | | | | 星眺互動傳媒有限公司(Xtars Live),代表人劉家豪。 |
| | 被告於111年1月27日某時,在不詳地點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登入通訊軟體Facebook,以暱稱「林美玉」在社團「名牌二手分享 可買 可賣 可交換 可撿便宜~」內,向趙珮茹傳送私人訊息佯稱販售CHANEL包、GUCCI包,致告訴人趙珮茹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與之約定購買CHANEL包、GUCCI包各1個,嗣因匯款後未取得商品且聯繫無著,始悉受騙。 | 111年1月27日17時19分、111年1月28日22時58分 | |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星眺互動傅媒有限公司(Xtars Live),代表人劉家豪、高鉅科技有限公司MYPAY |
| | 被告於111年1月27日某時,在不詳地點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登入通訊軟體Facebook,以暱稱「林美玉」在社團「名牌二手分享 可買 可賣 可交換 可撿便宜~」內,向陳姵婷傳送私人訊息佯稱販售HERMES包,致告訴人陳姵婷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與之約定購買HERMES包1個,嗣因匯款後未取得商品且聯繫無著,始悉受騙。 | | | | 星眺互動傅媒有限公司(Xtars Live),代表人劉家豪。 |
| | 被告於111年1月30日某時,在不詳地點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登入通訊軟體Facebook,以暱稱「林美玉」在社團「二手名牌只賣真品」內,向謝甄芸傳送私人訊息佯稱販售CHANEL包,致告訴人謝甄芸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與之約定購買CHANEL包1個,嗣因匯款後未取得商品且聯繫無著,始悉受騙。 | | |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被告於111年1月30日某時,在不詳地點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登入通訊軟體Facebook,以暱稱「林美玉」在社團「二手名牌只賣真品」內,向吳珈慧傳送私人訊息佯稱販售CHANEL包,致告訴人吳珈慧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與之約定購買CHANEL包1個,嗣因匯款後未取得商品且聯繫無著,始悉受騙。 | |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 郭崇孝,星眺互動傅媒有限公司(Xtars Live)代儲商。 |
| | 被告於111年1月30日某時,在不詳地點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登入通訊軟體Facebook,以暱稱「林美玉」在社團「二手名牌只賣真品」內,向劉容妍傳送私人訊息佯稱販售CHANEL包,致被害人劉容妍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與之約定購買CHANEL包1個,嗣因匯款後未取得商品且聯繫無著,始悉受騙。 | | | | 星眺互動傅媒有限公司(Xtars Live),代表人劉家豪。 |
| | 被告於111年2月17日某時,在不詳地點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登入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yu」,向李語馨傳送私人訊息佯稱儲值傳說對決遊戲點數,致告訴人李語馨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與之約定匯款轉帳,嗣因匯款後催討未聯繫無著,始悉受騙。 | | | | |
| | 被告於111年02月19日某時,在不詳地點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登入通訊軟體Facebook,以暱稱「李傑」在社團「全台二手精品買賣交流」內,向夏翊甯傳送私人訊息佯稱販售LV包,致告訴人夏翊甯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與之約定購買LV包1個,嗣因匯款後未取得商品且聯繫無著,始悉受騙。 | | | | |
| | 被告於111年02月21日某時,在不詳地點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登入通訊軟體Facebook,以暱稱「李傑」在社團「全台二手精品買賣交流」內,向黃美齡傳送私人訊息佯稱販售LV包,致告訴人黃美齡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與之約定購買LV包1個,嗣因匯款後未取得商品且聯繫無著,始悉受騙。 | | | | |
| | 被告於111年03月11日某時,在不詳地點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登入通訊軟體Facebook,以暱稱「Chou Yu」在社團「二手TPE娃娃/二手矽膠娃娃/二手情趣娃娃自由交易所」內,向不特定人公開佯稱販售成人矽膠娃娃,致告訴人陳順盛瀏覽該資訊後陷於錯誤,與之約定購買矽膠娃娃一個,嗣因匯款後未取得商品且聯繫無著,始悉受騙。 | | | | |
| | 被告於111年03月11日某時,在不詳地點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登入通訊軟體Facebook,以暱稱「Chou Yu」在社團「二手TPE娃娃/二手矽膠娃娃/二手情趣娃娃自由交易所」內,向不特定人公開佯稱販售成人矽膠娃娃,致告訴人張羽成瀏覽該資訊後陷於錯誤,與之約定購買矽膠娃娃一個,嗣因匯款後未取得商品且聯繫無著,始悉受騙。 | | | | |
| | 被告於111年03月15日某時,在不詳地點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登入通訊軟體Facebook,以暱稱「林晉倫」在社團「二手TPE娃娃/二手矽膠娃娃/二手情趣娃娃自由交易所」內,向不特定人公開佯稱販售成人矽膠娃娃,致告訴人于評丞瀏覽該資訊後陷於錯誤,與之約定購買矽膠娃娃一個,嗣因匯款後未取得商品且聯繫無著,始悉受騙。 | | | | |
| | 被告於111年03月18日某時,在不詳地點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登入通訊軟體Facebook,以暱稱「林晉倫」在社團「二手全新一線名牌香奈兒Chanel精品買賣真品」內,向林婉君傳送私人訊息佯稱販售CHANEL包,致告訴人林婉君瀏覽該資訊後陷於錯誤,與之約定購買CHANEL包一個,嗣因匯款後未取得商品且聯繫無著,始悉受騙。 | | | | |
| | 被告於111年03月18日某時,在不詳地點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登入通訊軟體Facebook,以暱稱「Chou Yu」在社團「二手全新一線名牌香奈兒Chanel精品買賣真品」內,向不特定人公開佯稱販售CHANEL包,致告訴人陳又萍瀏覽該資訊後陷於錯誤,與之約定購買CHANEL包一個,嗣因匯款後未取得商品且聯繫無著,始悉受騙。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