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緝字第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鴻博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3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游鴻博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蔡逸蓉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