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桃原交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林淑惠
被 告 陳尚謙
翊仲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桃原交簡字第5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甄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