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01號
原 告 鼎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家倫
被 告 邱柱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1年度桃簡字第59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潘曉萱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