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統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怡君
被 告 劉佳訓
賴世智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廖智偉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1830、270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業經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雖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4日辯論終結,並定112年4月18日14時25分宣判,然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詹右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