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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統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怡君



被      告  劉佳訓



            賴世智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廖智偉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1830、270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業經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雖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4日辯論終結,並定112年4月18日14時25分宣判,然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詹右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